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保琴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民初1000号原告:吴保琴,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友,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保琴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保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友、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保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37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12时40分许,罗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3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山县东铺镇黄湾村路口,超越前方同向吴保琴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右拐弯,吴保琴为避让,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吴保琴受伤,三轮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罗琛、吴保琴均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就治于罗山县中医院,该事故车辆在人寿财保公司购买交强险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人寿财保公司辩称,1、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意在承保范围、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罗琛未到庭,请求法院依法对其驾驶资格和车辆是否合法年审进行审查。另外,因罗琛不是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原告提交保单与罗琛驾驶车辆车辆号不符,请求法院对原告投保情况进行查明或者原告另行补充证据。2、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2日12时40分许,罗琛驾驶车沿S3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山县东铺镇黄湾村路口,超越前方同向吴保琴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右拐弯,吴保琴为避让车,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吴保琴受伤,三轮电动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1月16日,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罗琛、吴保琴均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吴保琴伤后于2017年1月13日就治于罗山县中医院,同月18日出院,住院5天,支出医疗费1562.03元,出院医嘱:继续卧床休息2周。原告提交修车费收据金额1480元,交通费票据金额380元。另查明,罗琛驾驶的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医疗费收费票据及清单、出院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开庭质证与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吴保琴在2017年1月12日的交通事故中身体遭受损害,要求被告给予赔偿,于法有据,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核原告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有:1、医疗费1562.0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3、营养费150元(30元/天×5天),4、护理费463.80元(33857元/年÷365天/年×5天),5、误工费1818.85元(34941元/年÷365天/年×19天),6、车辆维修费1480元,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5924.68元。罗琛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由人寿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请求没有超出交强险各项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吴保琴各项损失费5924.68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吴保琴,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保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祁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