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素玲与刘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玲,刘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73号原告:王素玲,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猛,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5号二楼。原告王素玲诉被告刘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宋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素玲负担。审判员 张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