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卫丽、于增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王秀恩,薛卫丽,于增宝,孙述辉,左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住址:青岛莱西市蓬莱路77-9。组织机构代码:73059861-4。法定代表人孙丽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秀恩,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薛卫丽,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增宝,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述辉,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左永波,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秀恩、薛卫丽、于增宝、孙述辉、左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