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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科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派德斯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科泰塑胶有限公司,西安派德斯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385号原告咸阳科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镇大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6258230XX。法定代表人苏群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亚利,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派德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管业基地交易中心D7排17-18号。注册号610100100301314。法定代表人顾金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科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派德斯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科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科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3元,其余293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逯涛审 判 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