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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先卫华与蒋相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卫华,蒋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先卫华,男,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蒋相俊,男,生于1986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先卫华申请执行蒋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蒋相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先卫华借款20000元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12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相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