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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某福、杨某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福,杨某里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0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杨某福,男。 被告人杨某里,男。 上述两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福、杨某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建议对两被告人杨某福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福、杨某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杨某福、杨某里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两被告人均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福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某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