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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茅惠娟与茅惠昌、施和萍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惠娟,茅惠昌,施和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125号原告:茅惠娟,女,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俭,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惠昌,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和萍,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茅惠娟与被告茅惠昌、施和萍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茅惠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茅惠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