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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源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3474号原告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09号福田大厦中部1006-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7014T。法定代表人曹建林。委托代理人罗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源盛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第区30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69895X。法定代表人郭道均。上列原告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600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7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利息为378.05元);3、本案诉讼赞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深圳市晶源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00元及利息(以7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日起算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李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