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宏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大西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宏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大西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晴佐贸易有限公司,李超伟,潘望帆,何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宏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朝阳向阳大街213号605。法定代表人李超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大西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新县街。法定代表人潘望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晴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77号万润花园8号楼1单元2层101。法定代表人何小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超伟,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潘望帆,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何小宝,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宏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大西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晴佐贸易有限公司、李超伟、潘望帆、何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宏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大西洋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晴佐贸易有限公司、李超伟、潘望帆、何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50号,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