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亚军诉被告方学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军,方学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41号原告:顾亚军,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方学宝,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亚军诉被告方学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顾亚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顾亚军负担。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族(2017)皖1202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