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杰、张孝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孝凯,张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孝凯,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少华,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张少华的银行存款1445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