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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蒲贻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蒲贻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3151号原告: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小行,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贻彪,男,回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蒲贻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刘小行及委托代理人李炳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贻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租金7400元,支付因违章驾驶被处罚款金额250元,并处理因违章扣分8分的相关事宜。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达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一辆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16年10月8日11:39起至2017年1月15日14:00时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800元。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交通法规被监控而未处理的,乙方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被告在租赁和驾驶该车辆期间,于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多次违章驾驶,被处罚款250元、扣8分,共计欠租金74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既未将租金结清返还原告,也未和原告联系商洽处理车辆的相关违章事宜。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合同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真相,其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经过庭审的举证、认证,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蒲贻彪与原告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闽C×××××的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出租时间自2016年10月8日11时39分起至2017年1月15日14时,共2个月零7天,租金为3800元/月。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承担由于交通违法,包括违章停车、占道、闯红灯违法行为被监控到未处理和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15日原告将租车收回,原告自认经结算被告尚欠租金7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付结欠的租金7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违章驾驶被处罚款金额250元并处理因违章扣分的相关事宜,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车辆存在上述违章行为已受到上述处罚,且未实际处理及垫付款项,违章扣分相关事宜属有权行政机关的处理范畴,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贻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金7400元。二、驳回原告晋江市陈埭镇鑫伟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