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褚金城与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金城,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123号原告:褚金城,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贺林,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褚金城与被告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13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褚金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金城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褚金城负担。审 判 长 段延中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 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