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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诉争的豫Q×××××白色宝马轿车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刘某一审提供的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该车于2016年10月14日过户至吴某名下,刘某与吴某于2016年12月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车过户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该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不清,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长  文德群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