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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939号原告: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李相村。法定代表人:张硕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宁,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君,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小羊安村。法定代表人:温家鹏。原告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铭峻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冬云人民陪审员  狄 倩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曼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