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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2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包巧云、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巧云,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24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星,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仰泉(系谢星丈夫),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包巧云,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程鹏,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古田县。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星与被告包巧云、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922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包巧云、程鹏名下存款10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包巧云、程鹏名下价值106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至2017年12月9日;二、冻结江仰泉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xxxx)。期限至2017年12月9日。谢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星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包巧云、程鹏已将借款80000元偿还给���,其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包巧云、程鹏名下存款106000元冻结或者对包巧云、程鹏名下价值106000元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江仰泉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存款20000元(账号: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