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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64号移送执行人太和法庭。被执行人孙戎,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太和法庭审理的刘永生与孙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孙戎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81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09元。根据太和法庭的移送执行,根据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09元、执行费2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60.76元,另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南桐林三街1号的房屋(查封档案)。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实施扣划及查封(查封档案),上述房屋本院另案执行孙戎的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本案无法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