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张永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永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永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38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