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北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国华诉保定市山岗园艺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华,保定市山岗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北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武国华被执行人保定市山岗园艺有限公司。武国华诉保定市山岗园艺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已将参与分配的案件款9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武国华支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自愿放弃未受偿的权利,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北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