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朴明威与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明威,石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479号之二申请人:朴明威,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石吉国,男,男,47岁。原告朴明威与被告李艳影、被告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朴明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吉国在双鸭山建行营业部的住房公积金(009325)账户。上述担保物权已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黑0521民初479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因申请人同为朴明威,故本裁定不再另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朴明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石吉国在双鸭山建行营业部的住房公积金(009325)账户。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海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