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民初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朴明威与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明威,石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479号之二申请人:朴明威,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石吉国,男,男,47岁。原告朴明威与被告李艳影、被告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朴明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吉国在双鸭山建行营业部的住房公积金(009325)账户。上述担保物权已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黑0521民初479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因申请人同为朴明威,故本裁定不再另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朴明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石吉国在双鸭山建行营业部的住房公积金(009325)账户。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海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