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吴某骐、杨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骐,杨某生,杨某聪,谢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108号申请人吴某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杨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杨某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谢某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骐诉被申请人杨某生、杨某聪、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904民初2108号,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杨某聪、谢某梅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存款账户,申请人以粤K×××××号大众捷达小客车作为担保,并自愿承诺每月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杨某聪、谢某梅家庭生活费,否则,法院可依职权解除对杨某聪、谢某梅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某骐的粤K×××××大众捷达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等结案后处理。二、冻结被申请人杨某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的工资款收入人民币100000.00元正,帐号:62×××34,户名,杨某聪。冻结时间一年。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止。三、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0.00元正,帐号:62×××47,户名,谢某梅,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四、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生在茂名市住房公职金中心电白管理的住房公职金人民币122520元正。帐号:82×××82,户名,杨某生,身份证号码:。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家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