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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敬安、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安,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45号之一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胡敬安,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