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敬安、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安,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45号之一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胡敬安,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