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61段铁路与邢华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铁路,邢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段铁路,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华尧,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执行人段铁路与被执行人邢华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2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段铁路因2016年4月1日与邢华尧及张卫青、张浩发生纠纷导致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现双方一致同意由邢华尧于2016年12月31日前赔偿段铁路21000元予以了结,段铁路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二、如邢华尧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双方之间就上述纠纷再无纠葛;如邢华尧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段铁路则可按照27000元(扣除邢华尧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的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00元(法院已减半收取),由段铁路预交,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结算。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生效。因被执行人邢华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铁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华尧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