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王明开设赌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554号罪犯王明,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财产刑执行等综合情况,应酌情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