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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潘霞、段申才诉江油市良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良海、第三人绵阳市良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霞,段申才,江油市良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良海,绵阳市良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35号原告:潘霞,女,汉族,江油市人。原告:段申才,男,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江油市良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良海。被告:肖良海,男,汉族,江油市人。第三人:绵阳市良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霞、段申才诉被告江油市良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良海、第三人绵阳市良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霞、段申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霞、段申才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力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