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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5518号原告: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22号。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现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创业园路临**号。法定代表人:田小红。原告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工费合计57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订立《委托加工合同》两份。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为被告加工制造不锈钢奥运桶等各类桶共108个,加工价款合计57660元。被告自提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全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为被告制作完成产品后,至2016年7月14日将全部产品交付被告。随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送货清单,与本案相关,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2日原告作为承揽人,被告作为定作人签定合同编号为20160003的委托加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一、产品规格及价格:不锈钢奥运桶,按样品每个535元,100个,合计53500元,三、交货方式:自提。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运费由定作人自己承担。六、送货日期:6月10日,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安装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全款。十、其他约定事项:此合同传真及复印件有效,手写及涂改无效。合同第二、五、八、九款还对制作要求及报价说明,定作人提供技术材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作了约定。2016年5月23日原告作为承揽人,被告作为定作人又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60005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规格及价格:240升铁通、数量1个,按样品每个300元;奥图桶、数量2个,按样品每个380元,合计760元;海淀桶、数量1个,按样品每个550元;120升铁通、数量1个,按样品每个200元;氟碳漆1单桶、数量1个,按样品每个760元;氟碳漆2单桶、数量1个,按样品每个760元;氟碳漆3分类桶、数量1个,按样品每个830元,合计价款4160元。三、交货方式:自提。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运费由定作人自己承担。六、送货日期:6月5日。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后6月30日之前付清全款。十、其他约定事项:此合同传真及复印件有效,手写及涂改无效。合同第二、五、八、九款也对制作要求及报价说明,定作人提供技术材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作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用自己材料、技术和劳动按合同要求制作各类桶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被告奥图桶、240升、120升铁通、海淀铁、氟碳漆桶8个,于2016年7月14日前交付被告不锈钢奥运桶100个,价款合计57660元。此价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定作各类桶,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被告负有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交付被告108个桶后,被告未给付原告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价款5766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锈钢奥运桶、奥图桶、240升、120升铁通、海淀铁、氟碳漆桶价款57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被告北京泰迪虹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永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中华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