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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利霞与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霞,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曹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1289号原告王利霞,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161号富地国际A座14楼。负责人朱振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惠华,男,1982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霞诉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曹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7日,原告王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霞承担。审 判 长  张明宇审 判 员  温 旭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