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与孟祥军、苗献忠、陈国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孟祥军,苗献忠,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步行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697841079H。负责人:朱殿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惠刚,男,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执行人:孟祥军,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苗献忠,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陈国辉,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祥军、苗献忠、陈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申请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60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战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