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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卢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卢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911号原告:卢某1,男,汉族,1938年6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卢某2,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卢某1诉被告卢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卢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1撤诉。审 判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