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运虎与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南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运虎,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南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蔡运虎,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南垭分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阳日镇南垭村。负责人:王梓新,经理。本院在执行蔡运虎与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南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南垭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万宗琼审判员 王天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