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光伟与闫拉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伟,闫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孙光伟,男性,汉族,1943年03月18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闫拉生,男性,汉族,1957年07月21日出生,宝鸡市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孙光伟与闫拉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