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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230、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甘春根与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甘春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230、3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108号会所。法定代表人:魏文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甘春根,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春根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7417、8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