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督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太敏、周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太敏,周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03民督108号申请人:刘太敏,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申请人:周敏,女,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刘太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太敏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十万元整,并承诺于一月后归还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申请人刘太敏提供了《借条》作为佐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十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太敏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70元,由被申请人周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