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佐珍与宋来寿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佐珍,宋来寿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749号原告:吕佐珍,女,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被告:宋来寿,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原告吕佐珍诉被告宋来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佐珍以因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佐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佐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免收。审 判 长 瞿艳红人民陪审员 龚龙学人民陪审员 田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