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樊琴芳与宋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琴芳,宋龙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89号原告:樊琴芳,女,196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宋龙佳,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樊琴芳与被告宋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被告已将借款归还了原告丈夫宋荣彬,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