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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张林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平,张林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178号原告:唐建平,男,汉族,1965年9月5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利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林香,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唐建平诉被告张林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唐建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唐建平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