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二轻物资供应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二轻物资供应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52号申请人南召县二轻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马明惠,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克,任行长职务。申请人南召县二轻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