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曦,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陈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96.65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垫付款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曦所有的坐落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富苑9#楼1601单元的商品房,因另案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曦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到执行款2022.05元。后续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