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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娟、刘武平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娟,刘武平,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娟,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武平,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弋跃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娟、刘武平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