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能友与季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能友,季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35号申请人:肖能友,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季加敏,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肖能友申请执行季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9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季加敏未按期履行,肖能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季加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所欠肖能友下余的赔偿款5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7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季加敏所欠肖能友赔偿款50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季加敏未按期履行,肖能友可主张自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肖能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江审判员 唐 玮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