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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毅,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1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66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毅与崔某(已判刑)在重庆市开州区一餐馆吃宵夜时,发现被害人董某停放在附近空地上的白色越野车车门未锁好,崔某与被告人杨毅共谋进入车内盗窃物品,由被告人杨毅负责望风,崔某将被害人董某放置在车内的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人民币13108元,然后将该电脑销赃,被告人杨毅获利2000元,崔某获利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毅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毅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