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伟与被执行人王思顶、王云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王思顶,王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思顶,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王云波,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王思顶、王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陈伟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伟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