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福堂与徐元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堂,徐元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堂,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徐元琪,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福堂与被执行人徐元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徐元琪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86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