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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辛宗礼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宗礼,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辛宗礼,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宗礼与被执行人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322民初30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锋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宗礼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锋已经履行案件款15000元,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2执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