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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思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思伍,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907153-2。负责人:吴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1幢1-22-20。负责人:李雄。被执行人:李思伍,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3日,住湖南省新田县。第三人: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大坑路2号N栋201房。负责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思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思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联邦迪地板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