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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贾书欣,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谷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向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222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给付通信服务费四万八千五百八十元四角及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622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平谷文化街营业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华欣绿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所应给付通信服务费四万八千五百八十元四角及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