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云玉、陈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玉,陈静强,范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玉,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陈静强,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范永琼,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玉与被执行人陈静强、范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静强、范永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陈静强、范永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