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491顾建军与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军,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491号原告:顾建军,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城街道上海路459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顾建军与被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现原告顾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顾建军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