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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3155-4。法定代表人陈佩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姗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尚东大道15号住宅楼1单元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022236。法定代表人吴金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77137.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9元、执行费人民币32171元,但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查无登记在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金海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3、于2016年7月1日委托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于2016年12月20日再次委托该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共扣划人民币110259.14元,该款扣除应优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9元、执行费人民币32171元后,余款人民币62779.1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领取。执行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