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菊与周素坤、冯静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菊,周素坤,冯静莎,张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566号原告王伟菊,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周素坤,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冯静莎,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三人张继,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菊与被告周素坤、冯静莎、第三人张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王伟菊负担。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晓